一項工程在開工時需要做工程預算,在竣工后需要做工程結算,但從目前的市場行情來看,工程竣工結算難,成了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俗話說的好,干活容易,給錢難。
1.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本身存在法律欠缺 工程承包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然而,這只是法律規定,僅僅是一種理想的狀況。法律上平等的雙方,在實際中會因為種種原因,形成弱勢與強勢之分。在中國,就目前形勢而言,甲方處于強勢地位,乙方處于弱勢地位。 在承包工程中,越早就結算辦法與甲方商定法律性文件(如正式作為承包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越對承包方有利。否則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預則立,不預則廢!
2.不注意各種簽證的把握 施工單位管理不完善,一味的追求工程質量、進度,而忽視了要錢的簽證。施工高峰期,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缺什么?買去!”隨著竣工結算的進行,施工中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當初投標時,采取了低價投標的策略,在工程進行中如何創造盈利點,是工程是否盈利的關鍵。這就需要各個部門的配合,樹立全員經營意識。要每個人明白,我們告別父母,分別妻兒,不僅僅是來這里搞奉獻來了,更重要的是來掙錢來了,如果工程賠了,干的再漂亮,也是不合格工程。正所謂“低價中標占領市場,工程索賠贏得利潤”說的就是這個理。
3.層層轉包和肢解工程,使分包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降低 轉包和肢解工程的結果,直接導致工程項目管理難度的加大,特別在層層轉包過程中,由于總承包企業的每一次向下轉包都是以提取相應比例的“管理費”為前題的,而下一級承包單位多數為資質相對較低或沒有資質的項目班子,因而在分包合同的洽談和簽定過程中,降低約束標準是難免的,這樣就出現了每轉包一次,轉包合同的法定約束力就會被人為的降低一次。
4.超極限無節制墊資的惡果 目前建筑市場“僧多粥少”,許多開發資金不足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是借施工單位的資金蓋房發財,以達到“借雞生蛋”的目的。施工單位為了承接項目,會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半墊資或全墊資的要求。 工程造價中的工程結算審核,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包雙方發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機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有約束力。其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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