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崔 麗
世所矚目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依法治國”成為中國大力推進法治進程的主題詞。可以預見的是,對國有企業而言,“依法治企”成為呼之欲出的重大改革命題和緊迫的現實選擇。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稱,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健全國有資產保護體制與機制,推動國有企業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特別是以法治思維構筑法治防線,遏制國企貪腐,已成當務之急。
那么,“依法治企”如何破題?如何遏制國企“一把手”貪腐?國企反腐有著怎樣的路徑?
國企“一把手”貪腐當除
隨著國企反腐力度加大,一些國企“一把手”紛紛落馬。劉俊海認為,一些國有企業的腐敗大案、要案、窩案的發生并非偶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國有企業治理的制度漏洞,其中折射出的法律問題在國有企業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與代表性。
北京大學企業與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分析說,國有企業最明顯的特點是,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國有企業既不是完全的公共組織,也不是純粹的私人組織,它介于兩者之間。國企高管是‘紅頂商人’,某種程度上也是準官員”。
王春暉把國企“一把手”權力濫用的職務犯罪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貪利性職務犯罪,即利用職權牟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犯罪,如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二是擅權性職務犯罪,即濫用職權,危害國企正常管理職能的犯罪,濫用職權罪等;三是失職性職務犯罪,即在職務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利益損失的犯罪,如玩忽職守罪等。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腐敗問題多出現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結合處。“因此治理具有雙重組織屬性的國有企業的腐敗問題,必須要依靠法治的力量。”王春暉說,“許多央企的‘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過大權力的結果必定導致濫用和貪腐,要從法律層面規范‘一把手’的權力。”
為此,王春暉建議,國家對央企的管理應當立法,尤其要規范“一把手”的權力、責任、義務以及報酬,權責利相統一、相匹配。
隱性私分國有資產罪當戒
日前,國資委最新公布了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中央企業2013年度監督檢查情況,檢查中發現,個別企業存在違反薪酬管理規定超標發放薪酬、福利或實施不規范的股權激勵,設置“賬外賬”、“小金庫”,以及違規出資為自然人公司擔保、拆借資金以及內外勾結低價轉讓國有股權等違紀違規問題。
當前,國企改革風起云涌,混和所有制、改制、重組、并購在積極推進,其中也暗含著諸多法律風險,成為誘發國有企業腐敗的高發地帶,而令人擔憂的是,這種違規違法行為更具隱蔽性和窩案性質,甚至導致滑入犯罪深淵。
山東省某市曾審結一起國企負責人私分國有資產罪窩案,涉案金額幾百萬元,該案6名罪犯均系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案件緣起為該市一家房地產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安排工程管理人員及財務管理人員將結余的278萬元工程款首先放入“小金庫”,其后,用來處理呆賬壞賬。
本案被檢察機關公訴,在被告席上,對于私設“小金庫”、“處理呆壞賬”的初衷,身為財務經理的傅某某表述為“當時我們覺得這樣的處理雖然不規范,但是,沒有謀取任何個人利益”,“當時這樣處理沒有覺得哪里不好,沒想到違法犯罪,我一直也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經審理,此案中,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余人均適用緩刑。
實際上,這種“企業高管無意識犯罪”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普遍性,特別是國有企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案件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且呈現上升趨勢。
王春暉分析,從私分國有資產的手段上看,這種犯罪行為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職工福利、股東補貼、獎金、崗位工資、考核獎等名義私分給全體職工,有的甚至無需任何名義,直接登記造冊,將公款私分給職工。特別是在當前的國企改制中,一些國有企業利用企業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配套的漏洞,從小集體的利益出發,將國有資產大肆截留、隱瞞、轉移、變賣存入賬外賬,進而用于集體私分”。
“這一犯罪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是一種嚴重損公肥私的腐敗行為,法律應加大對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力度。”王春暉說。
依法治企當撬動國企深水區改革
依法治企如何破題?國企改革有著怎樣的反腐路徑?
對此,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指出,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某些國企暴露出來的產權關系不清晰、責任不明確、資產封閉凝固化、經營機制僵化、經濟效益低等問題越來越突出。一言以蔽之:“國企的制度缺陷源于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導致的委托代理問題。”
王春暉認為,由于國有企業所有者的地位模糊和缺位,股東代表、董事會以及主管部門都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導致企業在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缺乏法治的剛性約束。
“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的關鍵在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制衡,而這恰恰又是國有企業最缺乏的思想意識。”王春暉說,我國的國有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股權結構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股權構成相對單一,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且一股獨大現象極為嚴重,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王春暉認為,通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以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由于多方出資,新增民營資本投資或技術引入,有利于技術的更新換代,增加競爭能力,擴大市場份額。”王春暉說,“更核心的是,由于多方出資,董事會的成分多樣化,從而政府的行政干預就會減少,董事會的獨立就會擴大。而多元的投資主體,各個投資主體都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擴展業務,開拓市場。”
“國企產生腐敗的制度缺陷只有通過制度的完善才能彌補。”李錦強調說,國企改革的關鍵是要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完善企業治理。如改善國企股權結構,引進民間資本,實行混合所有制,健全董事會制度,提高透明度,完善企業內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職業經理人的信托責任,等等。
對于國企監管,神華集團總經理凌文認為,國有企業的資產屬于全體公民,對于國企的監督機制和監督力度應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他建議“全國人大應該代表公民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轉讓、出售進行監督”。
(本文章摘自10月27日《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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