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孫回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決定》明確了國企改革的新方向,但新一輪國企改革,不同于20年前的國企產權制度上的變革,改革已進入深水區,更多地觸及體制、制度和既得利益,改革風險不言而喻。為確保改革有效、深入推進,審計作為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責無旁貸。國企改革將進一步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國有獨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相對控股、國有參股等多種形式并存,這將對審計工作提出新挑戰。
新一輪國企改革給國家審計帶來的挑戰
首先,在績效審計方面,國家審計一方面需要放大對國有資本的功能審計,更加重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競爭力的提高,從而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另一方面需要實現責任審計全覆蓋。無論采取何種股權形式,都要明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主體,產權延伸到哪里,責任審計就需要覆蓋到哪里。其次,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提出了國有企業分類管理的思路。國有企業可分為可競爭性企業、公益性企業、自然壟斷企業三種類型。不同類型的企業,經營目標、定位不同,國家審計的方法、程序、評價標準也就不同,所以基于不同企業類型的國家審計需要在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區分企業的不同性質,根據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實施不同的審計考核指標和審計重點。由此可見,新一輪國企改革使審計在原有的績效審計、專項審計、分類審計等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審計內容和要求,給國家審計帶來了新的挑戰。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結合的必要性
新一輪國企改革加大了國家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但由于國家審計資源的有限性,同時由于國家審計是外部審計,處于信息劣勢地位,一般很難全面真實地監管到國有企業實際的財務信息,因此國家審計通常都是事后審計監督,缺乏及時性和針對性,預防性審計的功能無法發揮。而隸屬于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的子系統,通過“確認”與“咨詢”,發揮著預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功能,其根植企業內部,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熟悉企業的經營環境,能隨時了解企業經濟活動及其進程,剛好彌補了國家審計在信息不對稱上的劣勢,因此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的結合能擴大整體審計覆蓋面,真正實現優勢互補,有效提高審計質量。
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遵照內部控制為其設定的審計流程和方法,完成審計任務、達成審計目標,協助管理層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轉,并向管理層提供改進內部控制的建設性意見。有效的內部控制,包括內部審計,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從而減少國家審計的審計程序和審計周期,減少審計摩擦,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與此同時,有效的國家審計也可以通過提高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從而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降低經營風險。所以,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有機結合,能夠形成審計業務的良性互動,提升審計資源潛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的層次和水平。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結合的路徑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有機結合是實現審計大系統協調有效運轉的必然選擇。首先,應建立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長效溝通機制。長效的溝通機制包括內部相關部門的溝通、雙方就審計技術和方法的交流溝通、審計信息交流平臺的構建、審計質量評價機制的共享、問題整改更正跟蹤及問責制度的建立等。其次,應加強內部審計自身建設。內部審計機構應發揮監督與評價的職能,以“強管理、防風險、促發展”為己任,探索“以風險為導向、以內控為主線、以治理為目標、以增值為目的”的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實現內部審計創新發展。通過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和合作意識的提高,加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升內部審計質量,為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合作打好堅實基礎。再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協調的相關法規制度。就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審計范圍、審計工作底稿協調、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協調、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協調等方面制定相關法律規范和要求。最后,構建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平等合作關系。目前我國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合作主要以國家審計為主,國家審計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服務、支撐國家審計。但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多種股權形式的高度融合,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機制的組成部分,其對國家審計的從屬性、服務性,將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從而導致內部審計的低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由完全市場化的具有行業自律性的內部審計協會這一職業組織來完成,以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效率,使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打破主從式格局,向平等、合作式審計發展。
新時期的國企改革賦予了國家審計新的歷史重任。審計機關應樹立“大審計”的觀念,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調動相關各方的積極性,在國家審計機關與內部審計機構之間實行分層分工審計,探索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模式,形成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互相協調、成果共享、關系密切的統一有機整體,為國資、國企改革進程保駕護航。
(本文章摘自8月23日《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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