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昆侖巖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混合所有制經濟有利于壯大資本實力,強化互相監督,規范法人治理,增強競爭活力,但決不是簡單地讓國企出賣產權,退出陣地,收縮規模,搞什么“國退民進”或“中退外進”。
國企發展混合經濟,基本做法應該是“做加法不做減法”,“多元投資”、“合力共進”,既可搞新項目合資合股,也可老項目吸收參股增資擴股,完全沒有必要走賣產權之路。要避免重蹈過去一講改革就是賣,造成瘋狂賣國企浪潮的教訓。如果以“混合”為名,行賣國企之實,那就不是加強國企,而是搞掉國企。
發展混合經濟,國企不但不能一賣了之,也不能放棄控股權。在國企發展混合經濟中,如果國資不堅持控股,而民資相對弱小,外資就必然乘虛而入,搶盤奪主,那就不只是私有化,而且是附庸化。對關乎國家核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賠錢也得干的部門,國家獨資責無旁貸;對關乎經濟命脈的戰略產業可以吸引融資, 但國資應絕對控股,重在提高國際競爭力;對主要競爭性行業要混合共進,能進就不該主動退,國資應保持相對控股,在競爭中保值增值,做大做強。
目前國企中,屬于完全壟斷型行業的極少(不超過20個),而且也是既有壟斷也有競爭;大多數企業屬于非壟斷行業,如中建材的水泥生產經營便是民用產品,是純粹的非壟斷行業,在競爭中形成規模,效益很好,要國企見好就退,顯然沒有道理。對于一些不重要的一般性競爭企業,國資不需要控股,但屬于這類情況的國企前兩輪改革已基本賣光,故總體講不存在還需要再退再賣的問題。倒是對于一些效益較好且需要國家支持的非公企業,國資應以參股形式,主動“混”進去,組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借雞下蛋,贏得更好的效益。
國企改革一切要從實際出發。搞一刀切、一股風,往往要出問題,歷史上這樣的教訓太多了。股份制不是唯一的企業形式,混合所有制也不是唯一的經濟形式。這些年,我國國企總體效率不低,不少自身改革搞得很好,有了很好基礎,不需要推倒重來,另搞一套;有些已實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有的已經上市,多數不需要上市;還有的因為經營領域、職能、規模、安全性等方面的特殊性,不適宜社會融資和股份制。應當因情制宜,科學定位,區別對待。
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經濟,是每個中國公民都擁有所有權的法定財產。改革應探索完善全民所有的產權實現形式,全民所有的國企產權能否出賣轉讓,不能由企業領導或政府部門說了算,必須提交人大審議決定,并確保全體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不受損失。廣大民眾是國企的主人,不是可任意糊弄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