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張卓元
明確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重要突破!稕Q定》指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這為我國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開辟了道路。
一、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必然產物
在36年改革中,我們毫不動搖地鞏固與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探索形成了以股份制為基礎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使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日趨多樣化,成功實現了與市場經濟的融合。
一方面,在改革進程中,我們適時將市場機制引入“一大二公”的原有體制內 ,努力尋找公有制特別是國有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探索公有制實現形式的任務更加緊迫。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有利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利于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要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公有制經濟活力,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在這一基本理論指導下,我國國有企業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逐步推進股份制改革。目前,90%的國有企業已實現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業凈資產的70%在上市公司,中央企業及子企業引入非公資本形成的股份制企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已占到總戶數的52%。
另一方面,在對原有體制進行市場取向改革的同時,我國在體制外允許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并引入外資鼓勵“三資”企業發展。正是這一重大改革,帶來了我國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和變化,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創造了制度條件。1992年以后,我國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到2012年底,我國個體工商戶已達4059萬戶,從業人數約8000萬人,資金總額1.98萬億元;私營企業1086萬戶,從業人數超過1.2億人,注冊資金超過31萬億元。特別是隨著經濟騰飛,人民群眾的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財產迅速增加,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從1978年的210億元猛增到2013年8月的43萬億元,其中定期存款超過27萬億元。大量民間資本要求拓寬投資渠道,這就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創造了現實條件。
正是沿著這樣的路徑,我國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到2012年,我國已有2494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市值達23萬億元,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43%,股票有效賬戶數14046萬戶。我國上市公司中有一多半是由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它們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銀行業中無論是股份制商業銀行,還是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股本中,民間資本占比均接近半數或在半數以上。統計表明,2010年混合所有制經濟占工商登記企業注冊資本的40%以上;2012年混合所有制經濟占固定資產投資的33%。從1999年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經濟對全國稅收的貢獻率逐年提高,1999年占11.68%, 2012年為47.03%。
二、新時期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要部署
以股份制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國創造了公有制與市場經濟融合的成功范例,初步實現了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但從現實生產力發展狀況看,我國仍須加大所有制結構調整力度,通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使基本經濟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新的戰略部署。
第一,明確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這是對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論斷的深化和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肯定是股份制經濟,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經濟都是混合所有制經濟,西方國家合伙制和股份制經濟一般都不是混合所有制經濟,我國也有少量國有企業之間成立或由私人資本合伙經營的股份制企業也不屬于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次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主要著意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更好地引入非國有的戰略投資者,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引導非公有資本,同國有資本或集體資本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貢獻。因此,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是國有資產與非公經濟的零和博弈,而是不同所有制經濟的揚長避短,戰略合作。長期統計數據表明,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資產運營效率較高,創新能力較強。由于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不同所有制資本在企業或公司內的合作或融合,因此,混合所有制既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更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F階段,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已成為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著力點。
第二,明確提出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這不僅是對非公有資本的重視,而且是為了進一步鼓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這幾年,民間資本參股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熱情很高,占全部股本比例也很高。但由于各種因素,國家一直未允許民間資本發起成立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稕Q定》明確提出,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這是一個重要突破,也對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與任務。
第三,明確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以往經驗表明,國有企業難以推行員工持股,因為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混合所有制經濟不同,它本身就是股份制經濟,國有股權邊界清晰,在企業內推行員工持股,使員工既是持股者即資本所有者,又是勞動者,有利于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營運水平和競爭力。當然,要嚴防把員工持股搞成私分公有資產。
三、提高認識,完善制度,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這是一個歷史性進步。
要認識到,雖然改革開放36年來我國經濟實現了令世人矚目的發展,從2010年起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我國仍然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國情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這一基本國情決定,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程中,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對于促進經濟增長、提供就業崗位、推動技術創新、增加國家稅收、提升居民收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的工業革命和技術革命也昭示我們,未來許多產品和服務將向個性化差異化發展,社會分工會更加深入與精細,為了滿足日益多樣與多元的社會需求,就需要根據不同的生產規模與水平建立多層次的所有制結構。因此,國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長期并存是不可避免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將成為長期任務。
有人擔心,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會不會影響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我們看到,經過改革開放,目前非公經濟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已超過60%、對稅收貢獻超過70%、對就業崗位的貢獻超過80%,但與此同時,體現為國有工商企業資產、非經營性資產、金融資產、城市土地資產、自然資源資產以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等資產的公有資產,仍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有的計算占50%多,有的計算占60%多。更重要的是國有經濟牢牢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并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
同時也要認識到,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需要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國有資產監管要從管企業為主向管資本為主轉變。這是一個重大轉變,有許多新東西需要認真研究與探索!稕Q定》指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這意味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今后主要工作是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研究如何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并通過這些公司引導國有企業加快發展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或股份制公司!稕Q定》還明確提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要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是其五個重點。今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從實踐來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關鍵是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國有資本投資項目。2013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在推進結構改革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盡快在金融、石油、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公用事業等領域向民間資本推出一批符合產業導向、有利于轉型升級的項目,形成示范帶動效應。一些省市近來也出臺了引進社會資本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方案。這些都既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和提高效率,也有利于非公有資本拓寬投資渠道,從而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此外,在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時,還要注意發揮各種資本的優勢和積極性,真正做到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為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盡可能避免混合所有制企業中一家說了算的現象,既要防止國有資本一股獨大,又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需要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的,可以考慮由多家國有股東共同絕對控股。還要采取一些措施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真正做到在一個企業或公司內部不同所有制資本能同等使用生產要素和同等受益。
有專家估算,目前混合所有制經濟總體上占我國經濟的比重為1/3左右。按1992年以來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推算,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經濟總體上占我國經濟的比重在40%以上,將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的微觀主體。
(本文章摘自2014年《求是》第八期,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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